合同能源管理與融資租賃之間的區別
2014-08-15 14:50:27 來源:http://www.nyjblyl.com/ 評論:0 點擊:
通常意義上的租賃可以分為經營性租賃和融資租賃。在我國現有的企業財務制度下,“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租賃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設備租賃業務。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設備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設備所有權屬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其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權選擇按照殘值購入設備,從而完全擁有該設備的使用權和所有權。與合同能源管理二者之間存在著極大的差別:
(1)在“融資租賃”里,租賃標的物僅限于設備,雖然合同期內所有權仍然屬于出租人,但實質上,所有權上的實質內容已歸于承租方,其最明顯的特征是設備的“累計折舊”是由承租方提取的,而且,租期幾乎要涵蓋整個設備壽命期的75%左右;而EMCo所承攬的不僅僅只有原材料及設備,還包括服務在內,標的物是整個改造項目,合同期也只有壽命期的三分之一或更短,并且,在該期間內,整個項目設備所有權上的實質內容也完全歸EMCo所有。
(2)在“融資租賃”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出租人對于承租方僅僅只提供出租這一項服務;而EMCo不僅要為客戶采購整套原材料及設備,還要負責在合同期內提供方案設計、安裝、檢測、調試、維護、培訓、咨詢以及節能效果保證等一系列的服務。
(3)在“融資租賃”里,出租人并不向承租人保證出租設備可能的使用效果,在租賃期內,有關標的設備的維修、改造等費用均由承租人自己承擔,并且出租人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以及租賃合同的相關條款按時收取租賃費;而EMCo的首要任務是保證節能效果,只有保證達到合同中所確定的節能量時,雙方才能實現效益分享,才能互惠互利,EMCo能分享多少效益,完全與能實現多少節能量掛鉤,并且,在合同期內出現的非因客戶違規操作而導致的設備故障造成的損失均由EMCo承擔。
(4)二者所回收的資金的性質不同 “融資租賃”中每次應收取的資金稱為租金,包括租賃資產的原價、利息和租賃手續費(但不包括維修、保養等費用)。考慮貨幣時間價值因素,要將各次支付的租金按照一定利息折算為現值,在合同期內應該是不變的(除最后包括變價收入以外);而EMCo每次回收的資金是與所達到的節能量掛鉤的,只有達到或超過合同中規定的節能量,才能如數收回合同中規定的金額,在合同期內是有可能發生變化的。
雖然合同能源管理與融資租賃有著上述的各種區別,但是,隨著合同能源管理機制在我國的進一步發展和實踐,有一些公司已經開始引入融資租賃這種模式作為解決融資問題的一種手段,甚至部分節能服務公司也轉型成為融資租賃公司,利用融資租賃的一些政策,結合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的特點,實施節能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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