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合同能源管理走向PPP模式
2015-08-17 11:03:44 來源:http://www.nyjblyl.com/ 評論:0 點擊:
以合同能源管理(EPC/EMC)模式開展節能服務經營,節能服務公司(EMC)表面上是作為投資人的角色出場的,這種業務的最大特點就是,融資是主要條件,融資難是主要問題。大部分項目開展不起來的主要原因就是節能服務公司手里沒錢,換句話說,合同能源管理這種機制能否推行下去關鍵在于融資的成敗。
合同能源管理機制有兩個主要特點:一個是經營主體大部分都是缺錢的中小微輕型公司,一個是他們都指望政府的節能獎勵,這說明節能服務公司一方面要靠籌集別人的資金搞自己的項目,一方面要靠政府的財政獎勵形成利潤,這種情況是這個產業的一種內在的矛盾。其實,大部分項目節能率很高、投資回報率很高、按理說是非常好的投資項目,但是節能服務公司自己并不是實際上的投資人,在項目里沒有投資人的定位,所以就一切都玩不轉。
節能項目里大部分的節能率都在15-30%左右,有不少甚至在50%或者更高,節能效益在甲方的電費(及其他)結算窗口十分明確。節能項目的“現金流”在財務報表上是一種“隱性”的效益,是能耗主體在日常能源費用支出中核減的那部分,減成本表面上好像不算增益,但是實際上卻是很好的增益,只不過往往不被認作“正向”的而已。
一般來說,如果節能服務公司自己就是實際上的投資人,拿出充足的自有資金去投資一個節能率在30%左右的節能項目,應該說是非常良好的投資項目,目前國內資本市場非常缺乏這樣的好項目。例如路燈項目,一般情況下5年合同期內前2年就能收回成本,后3年都是白賺的,放在其他市場里哪有這樣的好項目?至于那些長周期的項目就更加合算了。
從目前國內開展PPP模式的情況來看,如果節能服務業務采取PPP模式,就可以把節能服務公司轉換成投資人的角色。也就是說,節能服務公司找到一兩個財務投資人聯合作為PPP項目的發起人,幾方共同成立一個SPV(特殊目的公司)即PPP項目公司,大家有錢出錢有力出力,一個節能項目就可以干起來了。
PPP項目公司一般要有兩個股東:一個是政府(財政出資的公司),占小股;一個是社會資本(私人資本或者國企央企),占大股。在節能項目里,這兩家都解決不了節能業務問題,必須要加上節能服務公司,組成一個三方公司,其實大家都是投資人的角色:政府投入特許經營權資源,財務投資人投入貨幣資本,節能服務公司投入技術(設備)和管理服務,而財務投資人和節能服務公司在這里的定位都是“社會資本”。
這是一個十分理想的結構,只不過目前PPP模式還主要應用在城市基礎設施領域,與傳統的合同能源管理的應用范圍不完全重合。目前階段,由合同能源管理機制走向PPP模式,可以嘗試幾種初級形式,先考慮滿足政府是股東、在特許經營領域搞節能工程、從能源費預算中倒扣節能量收益作為現金流結算等條件,取得成功經驗后再向其他領域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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